公租房退租管理

发布日期:2023-12-21 16:02信息来源: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字号:  

根据《通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规定,各承租户应按以下执行。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县房产管理局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1.不接受配租房源的。

2.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3.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4.以其他方式放弃承租资格的。

(二)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负有及时维护、合理使用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2.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改变用途、结构的。

3.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的。

4.逾期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5.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

6.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申请人隐瞒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情况,以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单位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承租人的骗租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四)多人合租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如有合租人退出,其他合租人则需按同等条件自行联系新的合租人并报县房产管理局审核资格并批准入住,同时提供新的合租合同备案,不需重新签订租房合同。两个月内没有符合条件的新的合租人入住,其他合租人可以协商终止合租关系,也可以继续承租,超出应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同时签订新的租房合同。

(五)申请人在承租期内已购买住房或已不在本县建成区内就业的,应当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六)县房产管理局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承租期内经年度审核和抽查不再符合准入资格的,承租人必须及时腾退。承租人确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的,报经县房产管理局同意,可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同类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类地段房屋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拒不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又不退出房屋的,按《物业管理办法》和《小区入住公约》相关规定执行并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