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3-12-04 16:10信息来源: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全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个人或者企业,既包括通过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入场销售者,也包括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落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

二、立即自查整改。即日起开展使用的照明设施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认知的,专门用来给生鲜食用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照明等设施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照明等设施。

三、明晰法律规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畅通投诉举报。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仍在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