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通江县2024年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4-01 14:40 来源: 通江县房产管理局 作者:通江县房产管理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巴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巴府办发〔2016〕6号)《通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通府办发〔2014〕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租赁补贴发放原则

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改善中低收入住房群众、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申请人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

2.在城镇租赁商品住宅用房,并居住;

3.家庭资产及人均收入符合本区城镇中低收入标准;

4.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户口簿登记全部成员)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面积不足15平方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二)外来务工人员

1.与本地用人(工)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者凭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2.在城镇租赁商品住宅用房1年及以上,并居住;

3.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三)新就业职工

1.在城镇租赁商品住宅用房1年及以上,并居住;

2.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及以上(原则上工龄未满15年);

3.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三、补贴标准

1人户按16.6平方米保障,每户每年补贴2000元;2人户按33.3平方米保障,每户每年补贴2500元;3人或3人以上按50平方米保障,每户每年补贴3500元;

四、申请时间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之间签订《租房协议》的承租户,每年分两次申报:第一次申报时间为3月30日—4月30日;第二次申报时间为8月1日—9月1日。

五、申请材料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1.《通江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3.《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一份(持租房合同、房产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租金缴税证明复印件到石牛嘴市民之家县房管局房产交易中心57号窗口办理);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婚姻证明材料一份、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中低收入承诺书》(社区、街道办签署意见);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证明材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产证明材料免于提供);

7.个人书面《承诺书》一份,承诺家庭经商、办企业、收入符合申请租赁补贴条件,并承担申报不实相关法律责任。

(二)外来务工人员

1.《通江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用人单位《劳务合同》一份;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4.《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一份(持租房合同、房产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租金缴税证明复印件到石牛嘴市民之家县房管局房产交易中心57号窗口办理);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婚姻证明材料一份、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中低收入承诺书》(用工用人单位盖章);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证明材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产证明材料免于提供);

8.个人书面《承诺书》一份,承诺家庭经商、办企业、收入符合申请租赁补贴条件,并承担申报不实相关法律责任。

(三)新就业职工

1.《通江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公函(关于解决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的函);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4.《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一份(持租房合同、房产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租金缴税证明复印件到石牛嘴市民之家县房管局房产交易中心57号窗口办理);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婚姻证明材料一份、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中低收入承诺书》(用工用人单位盖章);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证明材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产证明材料免于提供);

8.个人书面《承诺书》一份,承诺家庭经商、办企业、收入符合申请租赁补贴条件,并承担申报不实相关法律责任。

六、申请流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常住所在地社区、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用人(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通江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报表》,同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申请资料。

城镇中低收入租房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向申请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新就业职工向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初审: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住房困难及租房情况进行初验、初审,并签署意见。向社区提出申请的,报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的,报机关企事业单位初审。

(三)部门审核:县房产管理局根据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初审意见,结合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提供的协查信息,对申请租赁补贴家庭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四)网上公示:县房产管理局将拟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名单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五)发放补贴:县房产管理局汇总租赁补贴发放清表,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报县财政按季度发放至保障对象“一卡通”或指定银行账户。

七、工作要求

县财政、纪检监察、住建部门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壁州街道办、社区(村)居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要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对已享受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以及家庭收入、住房等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要严格按程序取消保障资格。公安、人社、民政、市管、房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租赁补贴申报及发放相关工作。

八、附则

(一)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实施方案将依法进行调整;

(二)本方案由通江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3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通江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pdf

          2.承诺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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