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江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2-10 11:52 来源: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诺水河管理处、川陕革命根据地旧址(巴中)管理局,壁州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央,省、市驻通单位:

《通江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28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30

通江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含原粮、食用植物油及应急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参照《巴中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暂行)》,结合通江县实际,制定《通江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最近粮食生产季节生产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执行“成本批次核定、实物推陈出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轮换和自主轮换相结合的方式。

原粮、散装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承储企业根据储存粮食储存年限及储存品质提出申请,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和农发行通江县支行共同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轮换计划要求执行。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生产保质期限和自身经营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上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食用油2年,应急成品小包装油每年轮换不少于1次,应急成品小包装大米每年轮换不少于2次 ,且在库存实物达到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原粮、散装菜籽油达到规定年限的原则上必须进行轮换,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需经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批准,原则上一年内最多轮换一次,延长储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根据《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标准评价结果,轻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及时轮换,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马上轮换。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品种、调整库点轮换的,需经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批准。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

第八条  承储企业提前3个月提出当年度县级储备轮换计划申请,报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审核,经审核后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于次月底前按品种、库点下达轮换计划给承储企业。

第九条  根据承储企业储存条件、粮食市场形势以及调控需要,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可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实施轮换(应急成品粮油除外)由承储企业主要通过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轮换应充分体现客观真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案,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挂网价格的确定。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组成联合询价工作组,采取实地走访调查与粮食专业市场网上交易信息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核定挂网底价。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入,以最近粮食生产季节生产的新粮食为主,在新粮未产新前实施轮换的,可轮入前一年生产粮食。

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面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粉二等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实施轮换期间每周向县发改局、财政局、粮储中心、农发行通江县支行上报1次县级储备粮轮换完成进度。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存储的县级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方式的,承储企业应当自粮食轮出次月起4个月内完成轮入。因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超期轮换粮食相应的财政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五条 空仓(罐)容验收和入库粮食数量验收由县粮储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进行。质量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须报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等部门备案,数量和质量验收均合格后方可认定为县级储备粮。

第十六条 未进行空仓(罐)验收的,收购入库的粮油不得进行数量验收和质量检验,也不得作为县级储备粮。

第十七条 数量验收中,要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全过程的材料逐一核对,对数量进行现场测量,留下影像资料,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收购入库时,要对数量逐车称量,对质量要逐车检验,严格把好入库质量关,不合格的粮食禁止入库。入库完毕后要逐仓间进行质量检验,拍卖销售出库时要进行质量检验。

第五章  轮换资金和费用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纳入预算。原粮和散装菜籽油的费用补贴包含保管费用、收购费用、轮换费用、检验费用(含收购入库检验费、拍卖出库检验费)等。保管费用、收购费用、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检验费用由县级财政给予保障。应急成品粮油费用补贴包含保管费、轮换费、包装费等,实行全额包干。利息补贴根据承储企业在农发行通江县支行实际贷款金额和国家规定利率政策确定。计划轮换的县级储备粮销售后,溢价收益上缴县级财政,跌价亏损由县级财政承担。在县级储备粮轮入或储存保管中,因承储企业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不到位、绿色低温生态无公害科学储粮技术运用不规范等失职、失责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农发行通江县支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收购价差,严禁虚报价差亏损骗取财政补贴和贷款资金,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资金。农发行通江县支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储备粮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结合县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对补贴标准实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费用补贴、利息补贴原则上实行按季拨付、年终清算。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在轮换计划下达后拨付80%,入库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清算拨付20%。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通江县支行分别或联合责令整改、通报。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未实行县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县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的;

(四)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五)未按期完成轮换任务的;

(六)未轮报轮换,“转圈”轮换的;

(七)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更换县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九)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十)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或者对资料造假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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