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江县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诺水河管理处,川陕革命根据地旧址(巴中)管理局,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央、省、市驻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江县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通江县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物资)使用管理。
第三条 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由通江县民政局负责接收、储存和拨付(发放),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监管。
扶贫协作捐赠资金接收账户名称:通江县社会慈善协会,账号:231859410902212010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通江支行。
第四条 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用于脱贫攻坚、改善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育和发展优势产业,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特色产业;
(二)提高就业和生产能力类项目;
(三)与贫困群众直接相关的民生类项目;
(四)智力援助类项目;
(五)有助于脱贫奔小康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物资)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二)城市广场和公园、各类娱乐设施;
(三)违背群众意愿的项目;
(四)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打赢脱贫攻坚战精神要求和精准脱贫、精准扶贫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五)各类公务接待活动。
第六条 通江县慈善协会在收到遂昌县慈善总会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物资)后5日内向其出具捐赠专用票据。
第七条 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物资)中属于定向捐赠给指定项目、单位或个人的,需三方(捐赠方、受赠方和通江县慈善协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通江县慈善协会收到资金(物资)后20日内划拨(发放)给受赠方。
第八条 未指定捐赠对象的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由通江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通江县民政局提出资金(物资)使用计划,报通江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相关会议审议批复后,按程序划拨(发放)。
第九条 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用于项目建设的,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供项目实施细化方案,报通江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通江县民政局备案,产业类项目应与贫困户有利益联结机制,覆盖的贫困户户数和名单要精准。
第十条 受赠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物资)用途,必须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监管,确需改变捐赠资金(物资)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若出现违规、违法使用等情况,必须退还捐赠资金(物资),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截留、挤占、挪用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物资),如有违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捐赠方要求查询捐赠资金(物资)使用管理情况时,通江县慈善协会和受赠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通江县纪委监委、通江县审计局、通江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牵头单位、通江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受赠单位自收到资金(物资)次月起,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通江县慈善协会报送资金(物资)使用情况,通江县慈善协会汇总后报通江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捐赠方。通江县民政局要将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及时在通江县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工作相关资料报通江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