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通江县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通江县人民政府 作者:县政府办综合股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9-12-02 16:52 字号: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东西部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物资)是遂昌县社会各界通过遂昌县慈善总会向通江县捐赠的用于促进脱贫攻坚事业,为切实加强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通江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十五条,主要落实了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东西部扶贫协作捐赠资金(物资)的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各项目实施单位职能职责,明确了资金(物资)使用范围,建立了扶贫协作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提出了工作和纪律要求。

三、贯彻落实《办法》的要求

(一)相关单位职责。东西部扶贫协作捐赠资金(物资)由县民政局负责接收、储存和拨付(发放)。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办、县民政局等单位负责加强对扶贫协作捐赠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实施细化方案,报通江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通江县民政局备案。

(二)资金(物资)用途。扶贫协作捐赠资金(物资)用于脱贫攻坚,改善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主要内容包括:培育和发展优势产业,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就业和生产能力类项目;与贫困群众直接相关的民生类项目;智力援助类项目;有助于脱贫奔小康的其他项目。扶贫协作捐赠资金(物资)不得用于与脱贫奔康无关的项目。

(三)工作纪律要求。通江县慈善协会在收到遂昌县慈善总会扶贫协作捐赠资金(物资)后5日内向其出具捐赠专用票据,20日内划拨(发放)给受赠方,受赠方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物资)用途,有关单位、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截留、挤占、挪用扶贫协作捐赠资金(物资),如有违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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