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通江县青峪口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5-09 13:32 来源: 通江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诺水河管理处,川陕革命根据地旧址(巴中)管理局,壁州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央、省、市驻通单位:

《四川省通江县青峪口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中共通江县委十四届第65次常委会和通江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23418

四川省通江县青峪口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四川省通江县青峪口水库(以下简称青峪口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通江县青峪口水库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以下简称《初设规划报告》)要求,结合青峪口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峪口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和其他工程建设区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第三条 青峪口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移民享有移民政策的知情权、移民安置实施的监督权,享有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的参与权。移民应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主动搬迁,政府依法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青峪口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机制。

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青峪口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青峪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协调青峪口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依法与相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各类移民安置协议,管理移民安置资金。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科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信访局、县林业局、通江生态环境局、县档案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五条 移民综合设计(设代)、监督评估等单位,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移民工作。

第六条 移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专项设施权属单位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移民安置补偿补助

第七条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包括:农村部分补偿费、集镇部分补偿费、企(事)业单位补偿费、专项设施补偿费、防护工程费、水库库底清理费等费用。

第八条 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均按初步设计阶段确认的土地、零星树木、房屋及附属设施、人口等调查成果作为依据。

房屋、附属建(构)筑物按《初设规划报告》标准执行;园林地附着物、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费及土地“两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标准执行。补偿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第九条 农村部分补偿补助费,根据权属不同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兑付:

(一)土地“两费”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按程序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满足被征收土地移民的生产安置,结余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使用方案,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二)耕地青苗补偿费、园地地面附属物补偿费、林地林木补偿费作为地面附着物补偿给个人。

(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物补偿补助费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按程序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集中安置点的新址征地补偿费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按程序兑付;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用于集中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

(五)房屋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助费、附属建(构)筑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零星树木补偿费、坟墓迁移补助费、困难移民建房补助费、过渡期补助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能源设施补助费等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直接兑付给移民户。

(六)临时占用土地补偿费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按年度兑付给移民户;土地复垦费、耕地恢复期补助费按《土地复垦方案》执行。

第十条 集镇部分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费、新址征地补偿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搬迁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的项目划分、补偿标准、兑付方式与农村部分补偿费相应项目一致;草池集镇基础设施功能恢复费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用于集镇基础设施功能恢复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补偿费包括:企业补偿费、单位补偿费、个体工商及商业网点补偿费等。

(一)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补偿费参照集中安置点新址征地亩均综合单价进行补偿;场地平整费参照集中安置点场地平整亩均综合单价进行补偿;房屋补偿费和房屋装修补助费、零星树木补偿费根据调查实物,按全库统一单价计算补偿补助费;其他建(构)筑物补偿费对与住户相同的一般设施,按相同标准补偿;对其他设施和设备按照《初设规划报告》中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个体工商及商业网点的房屋已随住户进行调查、补偿,对其设施及设备按照《初设规划报告》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设施补偿费,根据处理方式不同,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兑付:

(一)迁(复)建项目:根据协议约定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支付给实施单位。

(二)一次性补偿项目:根据协议约定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权属单位(个人)。

第十三条 防护工程费、水库库底清理费根据协议约定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实施单位。

第四章  移民搬迁安置

第十四条 本工程移民搬迁安置人口指因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进行搬迁的人口。

(一)搬迁安置人口按实物调查公示的人口为基准。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江县青峪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川府函〔2017〕169号)下达后,移民搬迁协议签订前,青峪口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自然增长人口、机械增长人口(婚嫁、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回原籍等)计入搬迁安置人口,在此期间自行入住、无户籍及死亡的人口,不计入搬迁安置人口。

(三)因工程建设设计变更导致占地范围变化引起搬迁人口变化的,按设计变更后的占地范围增减变更范围内的搬迁人口。

(四)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新增人口不计入搬迁安置人口。

第十五条 搬迁安置方式包括集中安置(集中居民点安置和城集镇购房安置)、分散安置(货币化安置和分散自建房安置)。

(一)集中居民点安置。集中安置点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配置宅基地,原则上住房由移民户自行建设,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场地平整、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规划、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工作。

(二)城集镇购房安置。城集镇购房安置是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落实县城建制区、高明新区、涪阳、草池集镇等地合法的楼盘,由移民在选定的楼盘中自主购房,并享受不同地段的政府补贴和奖补政策的搬迁安置方式。一是新址征地补偿费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发给移民个人;二是城集镇购房补助按照《初设规划报告》中确定的标准执行,补助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选房情况统一核实结算,不直接发给移民个人;三是符合《通江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府办发〔2022〕16号)规定的城集镇购房安置移民,可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等政策。

(三)分散自建房安置。移民自行负责基础设施建设、房屋自主建造的搬迁安置方式,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批。新址征地补偿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费发给移民个人。

(四)货币化安置。分散货币化安置是指移民在征地红线范围之外有可供居住的房产或投亲靠友的,直接给移民进行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新址征地补偿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费发给移民个人。

搬迁安置方式原则上按照《初设规划报告》中规划的安置方式实施,如有意愿变化,在选择安置方式时要充分考虑与生产安置方式的有效衔接,在搬迁安置协议签订后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移民分散建房可选择自建、联建或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代建。其宅基地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宅基地划分以户为单元,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川省土地管理有关规定。

(二)在实物调查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分开登记、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分开登记的,按一户划定建房宅基地。

(三)生产安置选择投亲靠友安置方式的,搬迁安置时不再单独安排建房宅基地。

(四)建房宅基地需经规划批准,且按批准的位置、占地面积建房。

第十七条 对建设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费不足以新建最低标准住房的移民户给予建房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 搬迁安置程序

(一)搬迁安置移民户户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搬迁安置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组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

(二)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与移民户户主(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青峪口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

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手续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县级相关部门申报注销和换发。

(三)移民户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协议约定的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积极实施搬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补助费。

第十九条 有房无本地户籍处理           

(一)有房无本地户籍是指在规划红线内有住房,但户籍不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人口,有房无户籍户不属于移民户,不享受移民安置及后扶等政策。

(二)征地涉及的实物按《初设规划报告》中确定的标准补偿。

第五章  移民生产安置

第二十条 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土地征收红线内因土地资源丧失,或因造成土地征收线外原有土地资源不能使用,需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的农村移民安置人口。生产安置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元计算。

(一)总数控制

生产安置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的耕园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园地计算。 

生产安置协议签订前死亡人口和生产安置协议签订后新增

人口均不计入生产安置人口。

(二)确定原则

生产安置人口的确定遵循双征户(征房、征地)、征房户及征收耕(园)地面积由多到少进行排序落实到户到人。

第二十一条 生产安置方式包括:农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养老保障安置、投亲靠友安置和一次性补偿安置六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 除选择养老保障安置、投亲靠友安置方式外,移民以户为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安置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农业安置是指在规划安置区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配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 自谋职业安置指在规划的安置区解决建房宅基地,不调剂生产用地 ,自行解决就业途径的安置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移民户,经移民户自愿申请,村组、乡(镇)核实同意后,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可按自谋职业方式安置。

(一)家庭成员有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国有企业 正式职工的;

(二)在县城及以上城市有固定住房的(提供合法房屋产权证明);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二三产业经营,到现在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

(四)家庭成员有国家承认的相关职业证书,并以此为主要谋生手段的;

(五)在城市或集镇有固定产权门市的。

第二十五条 自谋出路安置指自愿既不划宅基地又不需要调配生产用地,自行安排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移民户,经移民户自愿申请,村组、乡(镇)核实同意后,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可按自谋出路方式安置。

(一)家庭成员有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

(二)在县城及以上城市有固定住房的(提供合法房屋产权证明);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二三产业经营,到现在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

(四)家庭成员有国家承认的相关职业证书,并以此为主要谋生手段的;

(五)在城市或集镇有固定产权门市的。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障安置是指至规划水平年前(枢纽工程区2022年、淹没影响区2027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农村移民,经本人自愿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同意,按程序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可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障资金,不再调配生产用地。

养老保障安置的移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征地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二)经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取得书面同意书。

第二十七条 投亲靠友安置是指老、残、孤儿等部分丧失或无劳动能力的移民个人,或有直系亲属可投靠的移民个人(包括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依靠亲属赡养或抚养关系解决永久生活资料和居住条件,自愿放弃统一规划的建房用地和生产用地,自行解决生活出路的一种安置方式。 

选择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应落实赡养方或抚育方的经济能力和承诺意见,必须由移民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村组、乡镇核实同意后,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选择投亲靠友安置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人需具备条件: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指中度以上残疾人,由县级残联出具相关证明;无劳动能力的孤儿由县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所投靠的亲属有供移民永久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及能力,并作出供养书面承诺。

(三)投靠的亲属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出具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一次性补偿安置指对征地影响率≤20%的村组,按照《初设规划报告》中的补偿方案,不需要配置土地资源,将生产安置费直接补偿给移民的安置方式。

选择一次性补偿安置的村组,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将土地“两费”直接兑付给村组,由村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于被征地移民的生产安置。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安置标准

(一)农业安置:人均耕园地面积一般不少于规划水平年征地前人均耕园地面积的80%,且尽量保证移民人均耕园地与安置区居民基本一致。

(二)养老保障安置:养老保障安置资金来源于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两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障金标准按《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川水函〔2022〕1744号)中规定标准执行。 

(三)自谋职业、自谋出路、投亲靠友安置:自谋职业、自谋出路、投亲靠友安置标准参照本组可用于生产安置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人均标准确定。

第三十条 生产安置程序

(一)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根据移民安置申请与移民户户主(或委托代理人)签订《青峪口水库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

(二)落实农业安置生产用地相关方与安置地村(居)民委员会签订《青峪口水库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调地协议》。安置地村组按签订的调地协议给移民调剂生产用地。

(三)换发(上交)土地承包证、林权证等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证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县级相关部门申报注销或换发。

(四)移民户户主(或委托代理人)凭经公证的《青峪口水库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协议》,经审核后,按以下标准办理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结算手续。

自谋职业安置和自谋出路安置:按本村民小组自谋职业和自谋出路安置标准一次性兑付给移民户。

养老保障安置:从移民办理养老保障安置手续后,达到法定年龄次月起,按月发放到移民死亡次月止,发放标准按照四川省 的规定标准执行。在本人土地“两费”发放完毕之前死亡的,余额部分一次性发放给该移民的合法继承人;土地“两费”不足以发放养老保障补助的在库区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中解决。

投亲靠友安置:按迁出地村民小组可用于生产安置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移民个人或其赡养人、抚(扶)养人。

第六章  专项设施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设施采取迁(复)建和一次性补偿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交通、电力、通信和广播电视工程、水利工程和管道工程、文物等专项设施迁(复)建,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签订补偿和迁(复)建协议。

第三十三条 专项设施迁(复)建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县级移民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防护工程用地涉及实物补偿计入建设征地补偿费中,其中涉及的规划生产安置人口均按一次性补偿处理。

第三十五条 集镇建成区企事业单位处理方案。集镇淹没区不涉及企事业单位。滑坡区涉及的9家单位均一次性补偿,其中活水沟村村委会、草池社区农贸市场与嘉禾寨村龚家梁居民点统一规划建设;草池派出所拟并入涪阳派出所自行建设;草池卫生院拟进涪阳集镇规划区自行建设。

第七章  库底清理

第三十六条 库底清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库底清理范围、方法和技术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和《初设规划报告》相关要求。

第八章  移民安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移民安置资金按照“概算控制、计划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

第三十八条 移民安置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坚持“六签”制度,即:经办人填报,移民安置组组长核实,监督评估单位审查,移民安置办分管领导审核,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复审、领导小组执行副组长审定。

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拨付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移民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由建设单位申报。

第四十条 实施管理费和实施机构开办费实行申报制度,由经办人填报,综合协调组组长核实,财务人员审查,分管领导审核,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定。

第九章  设计变更

第四十一条 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征地范围内实物指标、移民意愿、施工条件或其他因素变化导致的移民安置方式、设计方案、工程量及投资等的变化。

第四十二条 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范围和程序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扶贫移民发〔2018〕16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移民后期扶持

第四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对象是指建设征地范围内完成搬迁安置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在籍农村移民。

纳入移民后期扶持的搬迁安置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在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批准次月起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四十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实登记上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第四十五条 青峪口水库蓄水阶段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合格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级相关部门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方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签订后移民拒不搬迁,影响工程建设的,县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四十八条 对造谣惑众、无理阻挠移民安置工作,非法向移民集资、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稳定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程序,公示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通江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征收土地及青苗补偿标准.docx
        2.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docx
        3.零星林木补偿标准.docx
        4.成片林补偿标准.docx
        5.房屋补偿标准.docx
        6.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docx
        7.个体工商及商业网点补偿标准.docx
        8.其他项目补助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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